一、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校、二级学院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、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。学生上课、实践、实习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、公益劳动、军训和要求学生参加的会议等均实行考勤。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的均按旷课论处。
二、学生一般分病假、事假和公假。
(一)学生因病请假,必须持指定医院诊断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。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,确需请假的,本人要提出申请。请假三天以内者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批准;请假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者经辅导员同意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;请假一周至两个月之间者,需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辅导员初审,辅导员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学生工作处审批,并转教务处备案。
(二)学生因公务需要请假,必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,填写统一假条,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有效。
三、学生因病、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,必须先告知辅导员,事后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,否则按旷课论处。
四、学生请假期满,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,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持有关证明,办理续假手续,否则按旷课论处。
五、学生请假缺课期间如逢公休日(包括法定假日)应连续计算。
六、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者,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。
七、请假由辅导员开据假条,请假者本人持假条报告班长及有关任课教师。请假期满需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。如需延长假期者,需要到辅导员处续假。
八、学生请假期满要执行销假制度,请假三天(含)至一周以内者由学生本人到学院销假;请假一周至两个月之间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工处销假。请假期届满未按时销假也未办理续假按旷课论处。
九、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